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变更
长沙市芙蓉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事项办理
一次性告知清单
事项名称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变更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办理对象 |
在芙蓉区内变更民办学校举办者并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第五十四条。 | ||
办理条件 |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 | ||
申报材料 |
1、变更申请报告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原举办者向学校董(理)事会提出变更举办者的申请 4、学校董(理)事会关于同意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决议(明确举办者变更、原举办者推选的决策机构自行解散、原决策机构推选的法定代表人和校长解聘或辞职) 5、学校办学章程修订案 6、拟任举办者推选的新董(理)事会名单 7、财务清算材料 8、原举办者和拟任举办者签订的有关协议(明确举办者变更前后债权债务、教育教学责任等事项) 9、拟任举办者资格(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提交社会组织的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决策机构、权力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同意投资举办学校的决议;举办者是个人的,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10、学校资产、文书档案移交清单 11、原《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 ||
材料补正 意见 |
经办人: 年月日 | ||
办理程序 |
受理—初审—复审—决定—办结(告知) | ||
办理科室 |
审批一科 | ||
法定期限 |
3个月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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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电话 |
0731-89965844 |
监督电话 |
0731-84789555 |
被告知人:
年 月 日
注:(本告知清单一式两份,第一份送申请人,第二份窗口自行保存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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