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
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
王海潮先生:
您于2024年7月2日反映您和您朋友于2024年2月29日从湖南祥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离职,并完成离职前工作交接,但还有2024年1月和2月部分提成未发放,反映湖南祥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拖欠部分工资事宜。我们受理后,认真组织专人进行了调查和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湖南祥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确实存在上述拖欠工资情况,经与该公司负责人联系,并与您及时沟通,在我单位工作人员组织协调下,湖南祥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您对工资数额协商达成一致,共计1526元,并于2024年7月2日已支付到位,您的诉求已解决,对此处理结果您表示满意。
如不服该依法履职事项答复,可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长沙市芙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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